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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線建筑工人的作業(yè)條件和生活環(huán)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線建筑工人的作業(yè)條件和生活環(huán)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規(guī)定適用于各種住宅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定義)本規(guī)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根據國家現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huán)境和衛(wèi)生標準和相關規(guī)定,購買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yè)環(huán)境所需的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詳見附表。
建設部門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發(fā)生的費用一起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四條(與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構成有關)建筑工程安全保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由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構成(建標[2003]206號)中包含的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用構成。
其中安全施工費由臨邊、開口、交叉、高處作業(yè)安全防護費、危險性大的工程安全措施費和其他費用構成。危險性大的工程安全措施費和其他費用構成由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
第五條(設計階段費用確定)建設部門、設計部門在編制建筑工程概要(預)時,應根據工程所在地工程成本管理機構測定的相應匯率,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六條(招標階段費用確定)依法進行工程招標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制作招標文件時,應按照本規(guī)定和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
投標人應根據現行標準規(guī)范,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工作環(huán)境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根據投標文件要求單獨報價自己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投標人報價的匯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成本管理機構測定的匯率。
第七條(合同內容)建設部門和施工部門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內,建設部門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馀費用應按施工措施進度或合同約定支付。
實行項目總承包時,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承包給其他單位時,總承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八條(費用支付與施工許可證關系)建設公司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將施工合同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主管部門。未提交的,建設主管部門不發(fā)放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部門義務)建設部門應按照本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立即向施工部門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條(工程監(jiān)理機構義務)工程監(jiān)理機構應當現場監(jiān)理施工機構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如果發(fā)現施工部門沒有實施施工組織設計和特殊施工方案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有權立即命令改建的施工部門拒絕改建或未按期完成改建,工程監(jiān)理部門應立即向建設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11條(施工部門義務)施工部門應確保安全保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保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現場監(jiān)督檢查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權向建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總承包公司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責,專業(yè)分包公司對分包的專業(yè)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責?偝邪緫幢疽(guī)定和合同約定立即向承包公司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十二條(建設主管部門責任)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行建筑安全標準對施工現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建設、施工部門的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費用狀況。
第十三條(建設部門法律責任)建設部門未按本規(guī)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處罰。
第14條(施工部門法律責任)施工部門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15條(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法律責任)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其所屬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的犯罪,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1)對未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建筑工程發(fā)行施工許可證的
(2)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調查的
(3)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16條(實施細則)各地可根據本規(guī)定,根據本地區(q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17條(說明權)本規(guī)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說明。
第18條(實施日期)規(guī)定自2005年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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