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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
我國的《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初是在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之后根據需要進行了多次修訂。1982年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82)經基設字58號印發(fā)了《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對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進行了修訂。1995年建設部發(fā)布《全國統(tǒng)一建筑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是對1982年的《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進行的修訂。2005年建設部以國家標準發(fā)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GB/T50353-2005)。
《鋼結構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范》鑒于建筑發(fā)展中出現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的施工方法,為了解決建筑技術的發(fā)展產生的面積計算問題,本著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則,對鋼結構建筑面積的計算范圍和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統(tǒng)一和完善。
1.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2.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于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維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 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4.鋼結構屋面積計算方式,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屋頂高度達到1.20m以上應計算1/2面積,滴水檐按全面積計算,露臺按1/2計算面積。
5.建筑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門廳、大廳內設置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6.建筑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建筑物的陽臺,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筑面積。